柬埔寨赌场网络赌博犯罪研究(二十七):参与德州扑克类网赌被认定为开设赌场主犯的几种情形
黄佳博律师,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,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、网络赌博、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,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(期权期货等)投资、保健品销售、金融借贷、虚拟币交易、新零售经济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、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案件,联系微信18819481702。德州扑克类网赌是近几年涉赌类刑事案件的常见类型,笔者经过对多份裁判文书的研读,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,对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认定为主犯的情形进行梳理,撰写成短文一篇,以供实务办案参考。
第一种情形:在俱乐部中占有股份并享受分红
在团伙案件中,一旦定罪,股东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主犯,德州扑克类网赌案件也不例外。在此类案件中,俱乐部的股东尽管未实际出资,但占有股份并享受分红,通常也不影响其主犯地位的认定,在笔者掌握的多起案例中,股东多数被认定为主犯。但是,也有例外,如果涉案股东未参与赌场经营管理的具体事项,也存在被认定为从犯的可能。以(2019)粤07刑终429号案件为例,在陈某某主从犯的认定上,一二审法院均将其认定为从犯,二审法院认为“上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同案人黄某某、宋某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,证实上诉人陈某某出资参股组建涉案网络赌场,占有12%的股份,参与商量涉案网络赌场的相关经营事宜,每月获得分红外,并未负责具体事项。原审判决根据陈某某的犯罪行为及其所起作用,并据此对陈某某予以减轻处罚。”
第二种情形:参与成立俱乐部成立的筹备事项
一般而言,在共同犯罪中,对共同犯意的形成起主要作用的,系主犯。瑞士网上赌场在德州扑克类涉赌案件中,参与事前共谋的客观行为主要体现为参与租赁场地、瑞士网上赌场招聘代理或组建团队等前期准备工作,证据上通常是以行为人本人及同案犯的口供、社交软件聊天记录的形式呈现。但是,对于仅领取固定报酬,未享有股份的前期参与人员,笔者认为可从犯罪利益归属、是否处于支配地位等角度争取从犯的认定。在以往接触的网赌案件中,有部分受雇负责招聘客服、财务人员的涉案人员也在一开始的时候被认定为主犯,经过沟通后,也争取到了从犯的量刑情节,当然,也存在主张从犯的意见未被采纳的情况,但是,除了从犯之外,主犯之间也有可能因犯罪情节、犯罪地位的区别存在量刑上的差异,因此,如果遇到当事人参与赌场的前期筹备工作但并非老板、股东的情况,笔者认为存在较大的从犯认定或量刑从宽空间。
第三种情形:积极参与赌场的经营管理
在一些德州扑克类案件中,虽然涉案行为人未占有股份,瑞士网上赌场也没有参与赌场的前期筹备工作,但由于积极参与赌场的经营管理,比如组织他人“凑脚”支桌、积极拉客、招聘代理等,瑞士网上赌场对维持俱乐部的正常运转经营起到重要作用,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主犯。在(2020)湘01刑终807号一案中,理由之一便是“其所实施的“凑脚”、拉客行为则是保证赌博俱乐部有足够人数正常运转经营的重要手段,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应认定为主犯”。辩护的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,笔者认为应当从证据入手,论证俱乐部在缺乏当事人的情况下能够正常运转这一观点,积极与承办人员沟通,争取改变定性。举例而言,在行为人加入赌场之前,赌场框架已形成并正常运转,再比如,行为人只是俱乐部下属负责拉客的工作室,而俱乐部本身也具备拉客功能或同时存在多个负责拉客的俱乐部。
以上。
原文标题:网络赌博犯罪研究(二十七)参与德州扑克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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